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丞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81號),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雅慧書記官林子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謝丞濱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謝丞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4年6月2日21時許,在傳奇網路遊戲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幻想神域」網路遊戲中,以ID「傲月獨星」登入「巴德爾」伺服器,在遊戲中透過密語功能與 張勝期 所使用之遊戲角色對話,向張勝期謊稱欲以新臺幣(下同)4,400元代價購買數額為21120之遊戲金幣,致張勝期誤信為真,而將上開數額之遊戲金幣移轉至謝丞濱所使用之ID「傲月獨星」帳號。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五、本件如得上訴,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子惠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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