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冠霆 (原名: 陳世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94年4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99年4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9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329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冠霆(原名:│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0%│││191327元│陳世宸)│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冠霆(原名:│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327元│陳世宸)│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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