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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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四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受緩刑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判決確定。惟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玖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三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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