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一號被告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清溪
法官陳卿和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