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1號抗告人 趙福龍 抗告人對本院於103年10月2日所為之103年度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抗告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21號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首揭規定,抗告人應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郭松濤法官王凱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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