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黃浚豪 被告 林昭錡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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