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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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林紫楨 極林倚仙
相 對 人 大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依相對人之地址於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寄發存證信函為通知,惟因鄉對人遷
移不明而被退回,有存證信函可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對相對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經提出大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甲○○戶籍謄本一件及存證信函
及回執等為證,惟查相對人大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固設於
台南縣永康市○○路196之9號7樓,然其法定代理人「甲○
○」,籍設於台南市○區○○路○○○號8樓之1,此有聲請人
提出之甲○○戶籍謄本可按,聲請人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為送達,逕行聲請公示宋達,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
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
○○號〉提起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