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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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5號
聲請人 王盧阿玉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㈡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蓋章部分,請提出與蓋章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用途為拋棄繼承),以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