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50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再抗字第17至19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抗字第17至1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提出受文者為訴外人 姜榮昇 之○○市○○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