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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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國字第10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甚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國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邱瑞祥法官陳麗玲法官游文科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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