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45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周玉華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1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提起抗告,雖其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所提另案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復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分會函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麗玲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