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48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具保人乙○○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不到,並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亦拘提無著,有傳票及該署函各一份在卷可按,而本院通知具保人亦無結果,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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