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8,2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