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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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家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賈家慶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賈家慶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贓證物新臺幣700元照片1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賈家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9年度花簡字第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該院以99年度易字第5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該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至12頁)。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屬不該;且其前已有數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參前揭前案紀錄表),今再犯本案,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考量本件所竊取之皮夾雖未尋獲,然竊取之新臺幣7百元,業已交還予被害人,被害人所受損失尚非至鉅;兼衡被告自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參警詢筆錄受調查人欄;偵卷第22頁),及其和平之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1000號被告賈家慶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賈家慶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悛悔,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2月2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1樓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統一星巴克咖啡店中醫門市」,見該咖啡店員工休息室開啟,遂趁隙進入徒手竊取該店兼職計時人員 紀建豪 放在桌上手提包內之皮夾1只〔內有身分證、駕照、信用卡、金融卡、員工證及現金新臺幣(下同)700元〕,得手後,隨即離開,於取出皮夾內現金後,再將皮夾棄置在路旁。 嗣紀建豪 發覺財物遭竊調取店內監視器報警處理,而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紀建豪訴由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賈家慶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紀建豪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翻拍自店內監視器畫面之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檢察官黃智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謝金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