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32號

原告 陳允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允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