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皮夾壹只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45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LOUISVUITTON」皮夾1只,既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94年度偵字第14504號偵查卷第8頁),並有扣案物品照片4幀、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路易威登產品(LV)意見書各1紙在卷可稽,參照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