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