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5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九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所辯不足採憑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