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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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