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不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7082號)確定,聲請對扣案之物為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志偉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082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屬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7082號卷第33頁至第50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上開物品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品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SONYERICSSON」音源線│5條│├──┼─────────────────────┼──┤│2│仿冒「SONYERICSSON」重低音耳機組│4個│├──┼─────────────────────┼──┤│3│仿冒「SONYERICSSON」皮套耳機│1個│├──┼─────────────────────┼──┤│4│仿冒「SONYERICSSON」耳機組(W-70)│6個│├──┼─────────────────────┼──┤│5│仿冒「SONYERICSSON」耳機│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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