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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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林博雅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被告 許定國 上列被告許定國因本院一○○年度易字第八三四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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