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莊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靜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翁素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