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聲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聲字第7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鳯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是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向原審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准予訴訟救助者,其效力應及於上訴審之程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曾向原審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以98年度救字第9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參原審卷第20頁),依首開說明,其效力本及於上訴,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楊惠欽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阮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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