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19號原告 王伯群 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 被告 陳賴秋霞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陳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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