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泰 選任辯護人 張耀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明泰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無從提出相當金額以具保,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在案,因重罪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防免其未來發生逃亡之後果,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
6年5月4日執行羈押,至106年8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且經本院維持原判決所處之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而駁回其上訴在案,仍認命被告具保或併付其他條件,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璧君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