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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