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花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花易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前,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99年1月24日屆滿,迄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2項規定,命於同年4月7日前補具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