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戒治所員工消費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臺灣臺東戒治所員工│台灣銀行台東分行│97年10月22日│95,274元│AP0000000│││0│消費合作社│││││││1│法定代理人甲○○││││││└─┴─────────┴─────────┴───────────┴────────┴────────┴──┘以上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