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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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27號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8年7月7日│百分之6│無│無││01│105,350元│起至清償日止││││││││││││││││││├─┼─────────┼──────────┼──────┼──────────┼───────────────┤│││98年8月26日│百分之6│無│無││02│188,300元│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