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
上 訴 人 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擇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褚志仁
訴訟代理人 徐巧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浚森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