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3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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