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原住台北縣○○鎮○○街○○巷2之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
人甲○○、乙○○的債權,於民國96年8月2日讓與聲請人
。今聲請人受讓債權後,擬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債務人
,乃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經郵遞而
分別遭以「招領逾期」、「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
三、本件聲請人以對相對人住居所郵遞催告意思表示通知,經「
招領逾期」或「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暨退回郵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發現,相對人甲○○並
未居住上址,乙○○遷出國外,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
局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從而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件:
受文者:甲○○先生/小姐
住台北縣○○鎮○○里○○鄰○○街○○巷2之4號
乙○○先生/小姐
住台北縣○○鎮○○里○鄰○○路○○○號
查合約編號318340號客戶甲○○約同連帶保證人乙○○向奇異資
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辦理汽車分期付款(附條件買
賣/動產抵押)案;原債權人奇異公司業已於民國96年8月2日
將本案債權讓與【包含一切權利、利益、及待領取之分配款等在
內(包含債權及擔保物權)】予『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繼續為您服務。
台端截至民國96年8月2日為止,尚餘分期款及其利息等相關費
用尚未付清。茲為提供貴戶更便利之服務,為維護您的權利,敬
祈台端今後仍依約按時付款,並於10日向本公司洽詢還款事宜,
逾期本公司將依法追訴欠款。倘貴戶之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有任
何異動時,煩請於上午09:00至下午06:00致電本公司服務熱線
:(00)00000000轉631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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