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立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立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胡立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違反性│有期徒刑陸│99年12月29│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100年5月│││騷擾防│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3日判決、│││治法│罰金,以新││署100年度│年度侵簡上│100年5月││││臺幣壹仟元││偵字第1334│字第1號│23日確定││││折算壹日││號│││├─┼───┼─────┼─────┼─────┼─────┼─────┤│2│詐欺│有期徒刑參│99年12月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7月││││月,如易科│日、99年12│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25日判決、││││罰金,以新│月17日│署100年度│年度簡字第│100年8月││││臺幣壹仟元││偵字第1403│4714號│23日確定││││折算壹日││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476號│││├─┼───┼─────┼─────┼─────┼─────┼─────┤│3│違反性│有期徒刑肆│99年6月1│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9月│││騷擾防│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日判決、│││治法│罰金,以新││署99年度偵│年度易字第│100年10月││││臺幣壹仟元││字第31123│903號│1日確定││││折算壹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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