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鄭富全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104年9月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70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抗告人應執行刑之上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揆諸上開之規定,本院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蔡長林法官黃崑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以晄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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