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8號聲請人東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仁蕉 代理人 吳東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嘉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林坤道 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票號GD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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