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抗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76號
104年度抗字第277號抗告人 林家進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4號、104年度聲字第1355號),分別提起抗告(即延長羈押及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案相同):抗告人所犯縱為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但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缺乏羈押之必要,否則與比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有違。原裁定延長羈押之理由,無非以抗告人所犯係屬重罪,逕認抗告人有逃亡之虞,惟該款立法理由與抗告人是否有逃亡之虞的認定,乃屬二事,原延長羈押及駁回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無可維持,應予撤銷,准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㈠抗告人因犯加重強盜罪,經原審訊問後,於民國104年6月1
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處分羈押在案,復於羈押期滿前,訊問抗告人,認抗告人所犯加重強盜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均存在,於104年8月26日裁定自104年9月1日起,抗告人延長羈押2月,並駁回抗告人之辯護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104年8月27日,抗告人對於原審法院判決加重強盜罪之罪刑不服,提起上訴,繫屬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40號),本院法官於訊問後,認抗告人涉犯加重強盜罪,犯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同日處分羈押在案。
㈡抗告人雖對原審法院延長羈押及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提
起抗告,惟抗告人已經本院處分羈押,原審法院延長羈押之裁定雖仍存在,但已無執行力,原審法院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於抗告階段,不論本院如何裁定,原審法院亦因案件脫離繫屬而無權再行審查或執行。因此,本案因已繫屬本院,且本院已另做出羈押之處分,抗告人就原審法院延長羈押裁定及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裁定,分別提出抗告,均無審查及重行裁定之實益。從而,抗告人之抗告,難認有理。
三、綜上,本案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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