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改定保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護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0000甲00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市政府間請求改定保護安置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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