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2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興國際有限公司、乙○○、丙○○○、丁○、戊○○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與戶籍資料。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