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新發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福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新發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福珍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