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3年4月間某日起至93年10月20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237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076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