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聲字第15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李東易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就其所為之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35846W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3日1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B1由吳姓主持人之賭場內(下稱系爭賭場),計36人以天九牌為賭具進行賭博,查獲異議人身上賭資新臺幣(下同)9萬元,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鍰9000元,賭資9萬元併宣告沒入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是工作結束因友人邀約前往系爭賭場,僅現場看人下注,未參與賭博。又警方於異議人身上查獲之9萬元係異議人從事水產批發事業,本以現金交易,當天係工作結束共同前往,僅以異議人身上較多現金而認異議人參與賭博顯屬草率,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異議人於警方查獲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行為事實時在場,業據異議人於警詢時供認不諱。又異議人於調查筆錄陳,現場負責人是綽號叫黑點的人,去找朋友才知道進行天九牌賭博等情,堪認原處分機關人員於上址查獲地點確係吳姓主持人經營之非公共場所之營利性職業賭博場所,且有賭博財物之事實無訛。至異議人辯稱其僅於系爭賭場找朋友聊天,並無賭博、簽牌之行為,身上9萬元係水產事業交易資金云云。然查,賭場裏賭博之型態本就屬動態過程,可能持續賭博,亦可能間歇參與賭博;可能先觀望再下場賭博,亦可能已輸光後在旁觀看;可能原參與賭博,於警方到來時恰好暫歇或停歇,諸種情況不一而足,是異議人辯稱其僅於系爭賭場聊天,並未簽賭云云,顯有可疑,異議人稱其身上9萬元係水產事業交易資金云云,衡常人工作結束收取大量現金多避免在外逗留增加風險,異議人反常於深夜攜帶大量現金前往朋友邀約,到了現場知道是賭場選擇留下亦未離開,顯與常情有違,核異議人均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異議人除非確能舉證自己之在場與賭博無關,否則其在場賭博之事實,不因異議人所攜帶之現金9萬元係放置於身上或何處而異其判斷,故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9萬元係賭資之一部分,於採證法則上並無何明顯違誤。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規定沒入異議人之賭資共9萬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