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9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明忠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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