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9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633號),經本院受理後(96年度簡字第1973號)認為有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上開所涉犯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甲○○於民國96年5月31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刑事告訴狀
1紙附本院96年度簡字笫1973號卷足稽(見該卷第2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李祥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