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慧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培亮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被告明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