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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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
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永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扣案之老虎鉗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33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而扣案之老虎鉗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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