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耀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耀陞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耀陞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53號、第575號、第756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1、3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受刑人黃耀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7月││││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1月15日│106年01月22日│106年0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56號│第2454號│第705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3號│106年度易字第575號│106年度易字第7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31日│106年11月20日│107年01月1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53號│106年度易字第575號│106年度易字第756號││判決││││││├────┼──────────┼──────────┼──────────┤││判決│106年08月23日│106年12月11日│107年02月12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4228號、106年度執│第5444號│第1141號│││緝字第9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