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昭雄
李宜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林麗瑜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19號、第8632號、第8800號、第10245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黃昭雄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1場次。
二、李宜益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製造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8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1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黃昭雄、李宜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
⒈就被告黃昭雄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
賣偽農藥罪。又其所犯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農藥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偽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就被告李宜益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製造禁用
農藥罪、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製造偽農藥罪。而按農藥管理法第45條至第48條對於禁、偽農藥等製造、加工、分裝、輸入或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等分別定有處罰之規定。惟製造、加工之重度行為應吸收販賣、儲藏、分裝等輕度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6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李宜益製造禁、偽農藥後進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部分,其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輕行為應各為製造之重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而查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製造禁用農藥罪、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製造偽農藥罪、同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本質上均具有反覆性,是被告2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上開犯行,衡情均係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㈢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而本院考量被告李宜益製造禁、偽農藥之目的係在於販賣,其在製造禁、偽農藥以販賣之單一目的下,而為前開犯行,具有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情形,依前開說明,被告李宜益以一行為,觸犯製造禁、偽農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製造禁用農藥罪。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無視國家所定農藥管理
秩序,係為保護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防除有害生物、防止農藥危害、健全農藥產業發展以及增進農產品安全,竟為上開犯行,已對環境保護、民眾健康、消費大眾食品安全產生威脅,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與犯罪之目的、方法、動機;復酌以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21頁)及當事人之意見(本院卷第82至83、12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被告黃昭雄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就被告李宜益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顯見悔意,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惟被告2人為上開犯行,法治觀念顯然有待加強,為警惕被告日後應審慎行事,避免再犯,並使其明瞭正確之法律知識、價值觀念與行為準則,爰斟酌本案情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其等於緩刑期間,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藉以預防其再犯。至其等於緩刑期間如有違反本院上開命其應履行之事項,而情節重大者,足認上開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
三、沒收:㈠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刪
除原第53條第1項查獲之偽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規定,並將原第53條列於第55條,其第1項第1款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第2項規定「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理由略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等語。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沒入之禁用農藥、偽農藥,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銷毀。參以本罪為行政刑罰性質,以及偽農藥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的重大影響,立法者已將查扣之偽農藥、禁用農藥,由刑事沒收改歸於行政沒入處理,是本件如附表一至四(即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扣案之偽農藥、禁用農藥,均應由專業之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執行沒入,爰不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至其餘扣案物品,依卷存事證尚無從認與被告2人本案犯行具有關聯,亦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檢察官並未舉證、敘明被告2人有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
,且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等有因此實際獲有報酬或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其等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是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表一:雲林縣○○鄉○○路000○00號扣案物編號起訴書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抽驗前)抽驗數量數量/單位(抽驗後,即起訴書所載數量)檢驗報告編號農藥檢驗結果11不明白色外罐40罐2罐38罐22E60201含克凡派,偽農藥22不明白色農藥(紅蓋)475罐2罐473罐22E60202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33不明白色農藥(500公克)1包1包500克22E60203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44滅落脫7包2包5包22E60204含滅落脫55不明農藥(白色上蓋)33罐2罐31罐22E60205含勃激素A3,偽農藥66喜美丹17包2包15包22E60206含苯甲酸78不明農藥16罐2罐14罐22E60207含苯甲酸87不明農藥(50公克)1罐1罐50克22E60208含勃激素A3,偽農藥9不明標籤2箱10帳冊4本11廠牌型號IPhone12ProMax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1支12廠牌型號IPhone8Plus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1支上開扣案物除抽驗品外,均責付交予被告李宜益保管,暫時存放於雲林縣○○鄉○○路000號(倉庫)之處所,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20號, 李應周 、李宜益)(偵8800卷第207頁;偵8632卷第173頁)⒉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20號,李宜益)(偵8800卷第208至213頁;偵8632卷第175至183頁)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地○○○○路000○00號,李宜益)(偵10245卷第33至38頁,第215至220頁)⒋責付保管切結書(立書人:李宜益)(他卷第349頁;偵8800卷第185頁;偵8632卷第203頁)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附表二:雲林縣○○鄉○○路000號之10號扣案物編號起訴書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抽驗前)抽驗數量數量/單位(抽驗後,即起訴書所載數量)檢驗報告編號編號11不明液體(小)(250毫升)80罐2罐78罐22E60209含剋安勃、因滅汀,偽農藥22不明液體(大)(1000毫升)10罐2罐8罐22E60210含賜派芬,偽農藥33不明液體(中)(500毫升)30罐2罐28罐22E60211含剋安勃,偽農藥4包裝袋8箱5標籤7箱上開扣案物除抽驗品外,均責付交予被告李應周保管,暫時存放於雲林縣○○鄉○○路000號(倉庫)之處所,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⒈自願搜索同意書影本(同意人:李應周,執行處所:中山路584之10號)(他卷第367頁;偵8800卷第215頁;偵8632卷第205頁)⒉責付保管切結書影本(他卷第369頁;偵8800卷第183頁;偵8632卷第215頁)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10號,李應周)(他卷第371至377頁;偵8800卷第216至220頁;偵8632卷第207至213頁)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地○○○○路000○00號,李應周)(偵10245卷第39至43頁,第221至225頁)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附表三:雲林縣○○鄉○○路000號扣案物編號起訴書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抽驗前)抽驗數量數量/單位(抽驗後,即起訴書所載數量)檢驗報告編號編號11不明液體90罐2罐88罐22E60212含阿巴汀,偽農藥22不明液體(綠色蓋子)100罐2罐98罐22E60213含三苯醋錫,禁用農藥3不明(鋁包)360包2包22E60214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43磷鎂精15罐2罐13罐22E60215含吲哚丁酸,偽農藥54不明(紫色粉末)10包2包8包22E60216含滅達樂、菲克利,偽農藥6強力殺苔劑18包2包22E60217含苯甲酸7清潔品防劑(黃色包裝)46包2包22E60218含苯甲酸85不明(鋁包)42包2包40包22E60219含因滅汀、阿巴汀,偽農藥9喜美丹(包材)1箱10包材(鋁包)1箱11標籤1箱126米色不明粉末1袋分裝1份送驗1袋22E60220含百克敏,偽農藥(起訴書誤載為紫色不明粉末,應予更正)137IBA-12箱分裝1份送驗2箱22E60221含吲哚丁酸,偽農藥148淡黃色不明粉末(11公斤、19公斤)2袋分裝1份送驗2袋22E60222含因滅汀、阿巴汀,偽農藥159灰白色不明粉末(6公斤)1袋分裝1份送驗1袋22E60223含吲哚丁酸,偽農藥1610B2MJ22箱分裝1份送驗2箱22E60224含百克敏,偽農藥1711淺咖啡不明粉末(4公斤、5公斤)2箱分裝1份送驗2箱22E60225含吲哚丁酸,偽農藥1812灰白色不明粉末(13公斤)1袋分裝1份送驗1袋22E60226含吲哚丁酸,偽農藥1913 吉多生 6罐2罐4罐22E60227含萘乙酸、鄰硝基酚、對硝基酚、二硝基酚,偽農藥20BoraxDecahydrate27包21GAVSTICPOTASH4包22BLOODPOWDER2包23OXALICACID2包24MANGANESESUCPHATE2包25POTASSIUMPhosphate1包26溶劑13桶27MONOPOTASSIUMPHOSPHATE4包28鈣粉8箱29硫酸酮10包30硫酸酮53包31不明結晶27包32半成品5桶33半自動液體充填機1台34電子秤2台35大型攪拌機1台36乳化劑1桶37醋酸1桶38DMAC6桶39甲醇3桶40氨水1桶41封口機3台42攪拌器2台43碳酸鈣172包44空瓶1批上開扣案物除抽驗品外,均責付交予被告李宜益保管,暫時存放於雲林縣○○鄉○○路000號(倉庫)之處所,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他卷第347頁;偵8800卷第187頁;偵8632卷第185頁)⒉責付保管切結書(立書人:李宜益,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20號、中山路585號)(他卷第349頁;偵8800卷第185頁;偵8632卷第203頁)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搜索處所:中山路585號,李宜益)(他卷第351至365頁;偵8800卷第188至196頁,第198至206頁;偵8632卷第187至201頁)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地○○○○路000號,李宜益)(偵10245卷第45至53頁,第227至235頁)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⒍刑事現場照片(偵10245卷第55至61頁,第237至243頁)附表四:雲林縣○○鄉○○路000號扣案物編號起訴書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抽驗前)抽驗數量數量/單位(抽驗後,即起訴書所載數量)檢驗報告編號農藥檢驗結果1好風采中文20瓶1瓶22E60228含克凡派2好風采英文17瓶1瓶22E60229含克凡派3汰白粉精50瓶1瓶22E60230含白列克4汰白粉精撕標45瓶1瓶22E60231含白列克51蟲有效1包1包100克22E60232含汰芬隆、貝芬替,偽農藥62蟲有效撕標1包1包100克22E60233含汰芬隆、貝芬替,偽農藥7助殺精(500公克)2瓶1瓶22E60234含汰芬隆8助殺精(250公克)3瓶1瓶22E60235含汰芬隆9免爛3瓶1瓶22E60236含維利黴素10紋枯克2瓶1瓶22E60237含維利黴素11蓋好清2瓶1瓶22E60238含汰芬隆12剋菌精1瓶1瓶22E60239含四氯異苯腈13麥魯1瓶1瓶22E60240含快伏草14保綠達2瓶1瓶22E60241含得克利15得來速2瓶1瓶22E60242含得克利16TPN1瓶1瓶22E60243含四氯異苯腈173絕蟲寶3瓶1瓶2瓶22E60244含E2Y50,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偽農藥184絲毀1瓶1瓶250cc22E60245含因滅汀、阿巴汀,偽農藥195允除A18瓶1瓶17瓶22E60246含嘉磷塞,偽農藥206無標籤已開封1瓶1瓶250克22E60247含二四地(2,4-D),偽農藥21帳本1冊22出貨單22冊23標籤紙2袋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搜索處所:南昌路207號,黃昭雄)(他卷第315頁;偵8800卷第245頁;偵8632卷第227頁)⒉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執行處所:南昌路207號,黃昭雄)(他卷第317至327頁;偵8800卷第246至252頁;偵8632卷第229至239頁)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地○○○○路000號,黃昭雄)(偵10245卷第145至151頁)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附表五:雲林縣○○鄉○○村00鄰○○街0號扣案物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1出貨帳冊1本2出貨帳冊1本3白色隨身碟(歷年出貨資料電子檔)1個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搜索處所:大華街3號,黃昭雄)(偵8800卷第239頁;偵8632卷第241頁)⒉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搜索處所:大華街3號,在場人 黃頌予 )(偵8800卷第240至244頁;偵8632卷第243至249頁)附表六: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0○0號扣案物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1廠牌型號GalaxyS20三星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1支2郵局存簿(戶名:李應周)1本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1號,李應周、李宜益)(偵8800卷第221頁;偵8632卷第217頁)⒉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搜索處所:中山路584之1號,李應周)(偵8800卷第222至226頁;偵8632卷第219至225頁)附表七:雲林縣○○鎮○○○路000號至151號建築物(農藥倉庫)扣案物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抽驗前)檢驗報告編號農藥檢驗結果1祥展(達滅芬)鋁箔袋345包22E60248含達滅芬2祥展(達滅芬)紙袋399包22E60249含達滅芬3即時寧(百滅寧)40瓶22E60250含百滅寧4斧頭-固殺草(固殺草)173瓶22E60251含固殺草5除草王(本達隆)標籤紙10張6益稻之友(三賽唑)包裝袋136個7 真正勇 (阿巴汀)標籤紙399張8空瓶子1批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⒈本院111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影本(搜索地點:西螺鎮平和南路145至151號農藥倉庫, 黃國書 )(偵8800卷第253頁;偵8632卷第269頁)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鎮○○○路000○000號農藥倉庫,黃國書)(他卷第305至306頁;偵8800卷第137至138頁;偵10245卷第323至324頁;偵8632卷第69至70頁)⒊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附扣押物品收據影本(搜索地點:西螺鎮平和南路145至151號農藥倉庫,黃國書)(偵8800卷第254至258頁;偵8632卷第271至279頁)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附表八: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號(聯美農藥行)扣案物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抽驗前)檢驗報告編號農藥檢驗結果1聯美農藥行銷貨單1份2農也特農藥24罐22E60252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3利多生農藥12袋22E60253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相關卷證出處頁碼,詳見如下:⒈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影本(執行處所:三民路2之19號, 陳慶鴻 、 陳崇維 )(他卷第239頁;偵8800卷第233頁;偵8632卷第251頁)⒉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附扣押物品收據影本(執行處所:三民路2之19號聯美農藥行,陳慶鴻)(他卷第241頁至第247頁;偵8800卷第234至238頁;偵8632卷第253至259頁)⒊扣案物照片(扣押地點:三民路2之19號聯美農藥行,陳慶鴻)(他卷第265至269頁)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地○○○○路0○00號聯美農藥行,陳慶鴻)(他卷第287至288頁;偵8800卷第75至76頁;偵10245卷第351至352頁,第361至362頁;偵8632卷第79至80頁)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清單、偽禁農藥抽樣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2E60201至22E60253號)影本(偵4719卷第17至152頁)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5條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7條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719號第8632號第8800號第10245號
被告黃昭雄男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宜益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00○0號居雲林縣○○鄉○○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益經營位於雲林縣○○鄉○○路000號之20宜益農藥資材行(下稱宜益資材行),並在位於雲林縣○○鄉○○路000號、584號之10工廠製作,黃昭雄實際經營位於雲林縣○○鄉○○路000號福榮農業行(下稱福榮農業行)。
㈠李宜益知悉「克凡派」、「勃激素A3」、「剋安勃」、「
因滅丁」、「賜派芬」、「阿巴汀」、「吲哚丁酸」、「滅達樂」、「菲克利」、「百克敏」、「萘乙酸、鄰硝基酚、對硝基酚、二硝基酚」並未經農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而為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偽農藥,不得製造、加工、販賣;「三苯醋錫」為農藥管理法第6條所稱之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販賣、使用之禁用農藥,不得製造、加工、販賣,仍基於製造、加工、分裝及販賣禁用農藥及偽農藥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5年起,製造上開禁用農藥與偽農藥,並陳列於宜益農藥資材行販售予農民。
㈡黃昭雄知悉「汰芬隆」、「貝芬替」、「E2Y50(剋安勃類
似物)」、「C19H15BrCl3N5O2」、「因滅汀」、「阿巴汀」、「嘉磷塞」、「二四地」並未經農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加工而為偽農藥,不得販賣,仍基於販賣偽農藥以營利之犯意,自109年起,將上開偽農藥陳列於福榮農業行販售予農民。
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於111年5月2日上午9時46分、10時42分、12時35分許,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分由李宜益、黃昭雄所管理之農藥行與工廠內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所示之不明液體、鋁箔包裝、瓶裝等農藥,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後,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內容物分別檢出「三苯醋錫」禁用農藥成分,及於附表一、二、四、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3至13所示內容物等農藥內檢出「克凡派」、「勃激素A3」、「剋安勃」、「因滅丁」、「賜派芬」、「阿巴汀」、「吲哚丁酸」、「滅達樂」、「菲克利」、「百克敏」、「萘乙酸、鄰硝基酚、對硝基酚、二硝基酚」、「汰芬隆」、「貝芬替」、「E2Y50(剋安勃類似物)」、「C19H15BrCl3N5O2」、「嘉磷塞」、「二四地」等農藥成份,始悉上情。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宜益之自白證明:1.宜益資材行為其所經營,陳列並販賣偽農藥牟利。2.搜索扣得之物均為其製造禁用農藥與偽農藥之用。等事實。2被告黃昭雄之自白證明:1.福榮農業行為其所經營。2.店內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偽農藥。等事實。3證人李應周之證述證明放在雲林縣○○鄉○○路000號、雲林縣○○鄉○○路000號之10及之20物品為被告李宜益所有事實。4雲林地院111年聲搜字第172號搜索票、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責付保管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1年8月17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513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農藥保管切結書、農藥檢驗報告證明被告李宜益將製造農藥原體分別置放於雲林縣○○鄉○○路000號、雲林縣○○鄉○○路000號之10及之20處所,加工後再行賣出;被告黃昭雄將偽農藥陳列於福榮農業行販賣等事實。
二、論罪㈠罪名
核被告李宜益所為,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製造、加工、分裝禁用農藥及第47條第1項製造、加工、分裝偽農藥等罪嫌;核被告黃昭雄所為,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嫌。
㈡罪數
1.被告李宜益所犯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及禁用農藥之低度行為,為製造、販賣偽農藥及禁用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黃昭雄所犯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之低度行為,為販賣偽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其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同一集合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為之,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而販賣、儲藏偽農藥,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被告2人於前揭犯罪期間內,係基於單一之包括犯意,為持續實行複次之買賣行為,依社會通念,客觀上核屬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故均應論以一罪。
3.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考量被告李宜益製造、加工偽農藥之目的係在於販賣偽農藥,而製造、加工偽農藥以販賣,通常需將該製造、加工後之偽農業包裝,以便販賣。被告李宜益在製造偽農藥以販賣之單一目的下,為製造、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等行為,上開行為間,確有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故依前開說明,被告李宜益以一行為,觸犯製造、加工、分裝、販賣偽農藥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製造偽農藥罪。
三、沒收按農藥管理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7條第1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第37條或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製造農藥之工具及偽農藥,請依上開規定,由主管機關執行沒入,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檢察官段可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胡君瑜起訴書附表一:雲林縣○○鄉○○路000號之20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不明白色外罐38罐同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不明白色、紅蓋473罐3不明500克4滅落脫5包5白色上蓋31罐6喜美丹15包7不明50克8不明14罐起訴書附表二:雲林縣○○鄉○○路000號之10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扣押物品目錄表對照編號1不明(白色)40/38箱2-12不明(白色)8罐2-23不明(白色)28罐2-3起訴書附表三:雲林縣○○鄉○○路000號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扣押物品目錄表對照編號1不明88罐1-3-12不明(綠色蓋子)98罐1-3-23磷鎂精13罐1-3-44不明(紫色粉末)8包1-3-55不明(鋁包)40包1-3-86紫色不明粉末1袋1-3-127IBA-12箱1-3-138淡黃色不明粉末2袋1-3-149灰白色不明粉末1袋1-3-1510B2MJ22箱1-3-1611淺咖啡不明粉末2箱1-3-1712灰白色不明粉末1袋1-3-1813吉多生4罐1-3-19起訴書附表四:雲林縣○○鄉○○路000號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蟲有效100克3-52不明(鋁)100克3-63絕虫宝2瓶3-174絲毀250cc瓶3-185允除A17瓶3-196不明250克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