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廖賴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萬有限公司間聲請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提出約定清償薪資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到院,並具狀補正說明相對人未履行部分及提出正確請求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固提出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惟依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相對人係同意第1至7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第8期給付10,000元,以上共計45,000元等情,有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參,核與聲請人之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應付4500元,已付3000,應再付4200元」等語不符,且上開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亦有誤,聲請人應具狀補正說明相對人未履行部分並提出正確請求之金額及計算式。另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亦未見聲請人提出約定清償薪資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尚不足認相對人未履行義務,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珈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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