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6號上訴人 羅芳春 被上訴人 胡林邁
胡榮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陳振吉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民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