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32號附帶上訴人原告 林阿森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晉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李春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附帶上訴請求部分)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7萬4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7933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蕭美鈴